房屋漏水問題追討期限最長5年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 2011-10-11
中古屋漏水問題防不勝防,且問題總是發生在交屋後,究竟是只能自認倒楣,還是能向前任屋主追討。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交屋後5年內,其實都能向前認屋主追究責任,但必須在發現漏水的6個月內提出要求,此外,部份中古屋屋主出售房屋時,也會要求簽署拋棄瑕疵擔保責任的條約,購屋民眾若是簽約後,無論交屋後多久發生漏水問題,也不可以跟屋主追討,消費者需注意。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若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即買賣房屋中常提及的「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若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即買賣房屋中常提及的「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交易案件中也常見部份中古屋賣家深知漏水問題難防,因此,於交易之初隨即要求買方簽署拋棄瑕疵擔保責任的條約。房仲業者表示,此類作法通常為屋齡較老舊的物件,賣方為求方便,除要求拋棄瑕疵擔保責任外,也會自動降價給買方。民眾於簽約時,需看清楚簽約內容,若賣方附有上述條款,也可依此向賣方要求些許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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