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 內政部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未來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
內政部發言人室2011-06-16 19:30 PM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16)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市價給予補償。部長江宜樺表示,未來徵收土地在程序上將更為完備,需用土地人除必須敘明其公益性理由,也要提出被徵收人的安置計畫。此外,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草案也規定因區段徵收領取現金補償者可以改成申領抵價地。他強調,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不僅正面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改革土地徵收制度的期待,也將使未來的土地徵收更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去年苗栗大埔科學園區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討論。為了廣納社會各界的看法,內政部於去年舉辦三場土地徵收座談會,並邀集學者專家及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四次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內政部法規委員會今年也為此召開六次會議,審查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吸納各界意見之後,今天正式經由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被徵收的土地以市價徵收;明定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規定地方政府在三個月內若未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者,應屬徵收失效;增訂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以加強被徵收所有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以及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可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之規定等。
依現行法令規定,土地徵收得按照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內政部表示,儘管徵收價格已與市價相當接近,但仍有部分被徵收人認為徵收價格與市價有所差距。經內政部多次邀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決定將徵收價格由原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改由按市價給予徵收補償,以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草案也將使徵收程序更為完備。未來需用土地人在勘選用地範圍階段時,必須審慎衡酌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在當地舉行公聽會,聽取當地民眾的意見。另外,為了加強對被徵收所有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也將責成需用土地人針對土地被徵收後無屋可住之所有權人應訂定安置計畫。
內政部指出,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核准徵收案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再詳加檢視及認可。內政部方面,在審議土地徵收案件時,將進一步檢視需用土地人是否落實舉行公聽會,並妥善回覆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流程機制。同時,草案條文也規定內政部應再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更能確保徵收範圍是否符合公益性、適當性、必要性及合法性。
另外,為回應大法官會議第516、652號解釋所指補償費應「迅速發給」部分,本修正草案除規定徵收補償費應按市價給予補償外,並規定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如所有權人未於15日內領取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否則應屬徵收失效。內政部表示,過去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於三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僅屬行政責任問題,但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且強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迅速給予補償之責任,才有「徵收無效」的制度設計。
而為了保護農地,草案中也規定了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之優良農地,除因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外,不得納入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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