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萬公頃國有地 可望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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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長陳文龍昨天表示,行政院日前核定放寬國土復育方案內的國有土地的讓售規定,高達14萬公頃的國有地可望因此解禁,可讓民眾和企業申購,用來蓋房子、農舍等用途。 行政院94年1月通過「國土復育策略方案」,規定公有山坡地、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應該優先作為保育用途,除了符合特定條件外,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的國有土地,一律禁止處分,因此這類國有地不能賣給鄰近土地的所有權人。 但由於這類土地的使用情形或位置的確特殊,為使土地利用合理化,國產局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決定有條件開放讓售。陳文龍說,國產局目前經管的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約23萬公頃,規定放寬後,有14萬公頃土地可提供民間申購。 陳文龍提到,這些解禁的土地如果屬於農牧用地,可以做農牧使用,也可以蓋農舍;遊憩區有的可以做建築使用;至於一般管制區內,以建築用地較多。 但陳文龍強調,部分土地不開放讓售,像是都市計畫地區的公設地、行水區、河川區和保護區;非都市計畫地區的林業用地、古蹟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國家公園計畫土地的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等;以及國有和私有土地交雜,國有地大於1000平方公尺,或占總面積15%以上。 ~~~~~~~~~~~~~~~~~~~~~~~~~~~~~~~~~~~~~~~~~~~~~~~~~~~~~~~~~~~~ 私有地交雜的國有地 財政部同意有條件讓售http://www.cdnews.com.tw 2008-04-21 21:14:19王鵬捷/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表示,位於國土復育方案範圍內,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的國有土地,除有特別情形外,即日起得依法讓售。 中央社21日報導,國有財產局表示,行政院核定修正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的國有土地,除有特別情形,同意有條件開放讓售予毗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國有財產局指出,除屬下列四項情形外,同意有條件依法讓售予毗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一、都市計畫地區的公共設施用地、行水區、河川區與保護區。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的林業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保留公共使用的交通、水利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及經國家公園管理處逐案認定將影響國家公園計畫之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土地。 四、交雜土地出售總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占公私(即申購人)有土地合併使用總面積15%以上者。 國有財產局指出,日後位於國土復育方案範圍內的交雜土地,其所毗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併同使用需要,即日起可向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承購,經審核後,依規定循序陳報財政部核定後辦理專案讓售。 【中央網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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