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 應申報贈與稅
中央社 (2007-12-16 15:22)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07年12月16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卻未能証明資金為子女所有,因以不當規避贈與稅,遭補征新台幣80萬餘元贈與稅。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証明支付款項是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証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北區國稅局即查獲一案例,即甲父在2001年以其未成年小孩名義,與地主簽約購買某地(公告現值745萬元),小孩支付土地款的資金來源,均由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銀行帳戶,再由第三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小孩帳戶,小孩再轉帳支付土地款給地主。因此,小孩支付地主土地款項資金,其實都是甲父所有。經查獲,因甲父不當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遭補征80萬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