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修正草案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2011.12.06

內政部近日通過《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修正草案,於母法第4條增列第3項規定,明訂古蹟土地上移出之容積,必須扣除非屬古蹟之己建築容積,以兼顧古蹟保存維護及社會公平性。

由於我國法令允許古蹟土地上的容積可移轉至他處,因此有許多業者鑽營此道,一手大買古蹟土地,另一手將土地容積移轉至房價較高區域。以法理上來說,這麼做並不違法,然而已移出容積的古蹟用地,照理說除既存之古蹟建築外,不應再興建多餘建物,但實況並不然。

據內政部指出,臺灣地區目前尚有登記為神明會之土地,除神明會之寺廟建築本體為古蹟外,其周邊亦常有租用神明會土地興建民宅的情形。也就是說,有些古蹟土地在移出容積後,又在原地上興建新的建物,而這明顯是不適切的,也常引發糾紛。

因此,內政部此次增列之法條,將嚴格限制已移出容積的古蹟用地上投機建築,新增的第4條第3項明訂,移出容積須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以符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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