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區容積獎勵 上限50%

經濟日報記者麥育瑋/台北報導 2013/07/21

為管控都市開發強度,維持都市居住品質,內政部日前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獎勵上限為20%,預計明年1月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一般而言,建商申請都更、開放空間、綠建築等項目,政府都會核發容積獎勵,種類繁多,雖個別項目的獎勵有上限,但總量並無上限,一旦一棟建築物取得過多獎勵,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

依內政部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的一半,即50%,其他一般地區則從30%降為20%。海砂屋、輻射屋重建,容積獎勵維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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