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2年度住宅補貼公告
102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三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均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申請人及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3)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規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詳附件一)。
6.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國民住宅承租戶、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二)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均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詳附件一)。
6.目前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之住宅。
(2)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之住宅,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詳附件一)。
6.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二、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二。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7月22日起至102年8月30日止。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0樓)。(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五、內政部分配臺北市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3,325戶。
(一)租金補貼:3,325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691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55戶。
六、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年。
七、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八、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3212186轉1,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0樓)。
九、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自102年7月22日起可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網址:http://pip.moi.gov.tw/Net/B-Subsidy/B1.aspx)。
(二)自102年7月22日起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及各區公所索取。
十、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8.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9.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七)目前居住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十)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十一、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8.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9.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八)目前居住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
十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1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且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8.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9.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擇一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八)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應檢附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不具備者,免附。
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專區」公告(網址:http://pip.moi.gov.tw/Net/B-Subsidy/B1.aspx)。
十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二)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貨款利息補貼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對於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3.申請住宅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依住宅法第8條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內政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2.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五)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99年12月1日起實施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搭配。
(六)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本案102年度預算於立法院審議中,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