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貸款 廢止連帶保證人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2011.10.07

有鑑於部份民眾因人情壓力或在不諳法律規章,而擔任他人申請房貸時的「連帶保證人」,最後借款人付不出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民眾卻難逃被銀行催討欠款,因而立法院財委會於106日初審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修正案,明訂銀行不能強制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倘若該修正案沒有變數且通過後,日後銀行僅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明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法定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立院財委會認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民眾,多為無辜受牽連,且銀行執行放款業務,本該自行評估風險,沒必要再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所以往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足額擔保品,銀行都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雖然立法院財委會認為該維護民眾權益,但在修法之前,金管會就持保留意見;金管會曾出具修法報告認為,立委提案內容涉及銀行授信條件及評估之調整,也會影響民眾的融資借款,此部分在修法時建議亦宜併同考量。

金管會質疑若房屋貸款取消連帶保證人制度後,銀行核貸意願或核貸金額都是大幅減少,而利率也可能提高以降低放款風險,不過立委認為銀行仍得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所以衝擊並沒有那麼大。

所謂連帶保證人,意謂須與借款人「同時負擔債務」,若借款人未定期還款,銀行就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繳債務;然一般保證人則是指銀行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未果,申請強制執行後也無效,一般保證人才需要負起清償債務之責。無論是哪一類保證人,最重要的是,民眾替人作保時,千萬別因人情壓力或一時衝動而決定,必須先衡量自己的經濟實力後再為人作保,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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