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減免稅 30天內申請
【聯合報╱記者葉英豪/專題報導】2009/08/15
莫拉克颱風帶來中南部嚴重災情,雖然北部區受災損較輕,但受災戶欲申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列報減免,務必切記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經勘查認定後才可以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局長陳文宗表示,為了便民,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只要填具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就可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尤其受災戶興設在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以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陳文宗說,相關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 gov.tw)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縣市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請)方式不明瞭者,也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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