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張貼時間:

2008/3/12 下午 02:25:00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贈與配偶或二親等親屬,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民眾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特別注意,如果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只能以「出售」的方式辦理移轉,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在訂立土地移轉契約時應特別注意「贈與」及「買賣」課稅上的區別,謹慎選擇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方式。

http://www.gov.tw/(A(wKanCLSGyQEkAAAAM2ExZTY1YzItNjNkZS00MWE4LWIxMTEtNTJjZWE3NDI0OWQx0))/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0eb90a46-84bf-4526-be85-f5cd4ad89273.aspx&CurrentNode=6&TranslateMenuName=32929_24066_29702_36001_&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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