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2008/06/03

為加速五分埔遷建基地更新 市府加強配套並積極審理
五分埔遷建基地係早期市府辦理計畫道路開闢時,劃定部分用地配租予拓寬範圍內之拆遷戶自建房屋。使用迄今,建物已呈現老化,有待更新。惟部分土地係屬教育部管有之學產地,由教育部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專案讓售基地住戶,並配合由市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辦理更新重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邊子樹表示,遷建基地之住戶屬早期公共工程拆遷戶,房屋老舊密集,居住環境不佳。因此,協助遷建基地之更新改建為市府重要的既定政策,為增加更新誘因,市府於97年2月通過「變更臺北市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調高住三基準容積由225%為250%,另給予最高15%之更新時程獎勵(一般最高7%)。
針對遷建基地之一的都市更新案,即「臺北市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38地號等12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係由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邊處長表示,實施者於95年6月間提出申請,於公開展覽期間,因部分所有權人出具「不同意參與更新連署書之效力」、「土地分期價購中,產權仍為國有,基地住戶無法行使更新同意權」、「於事業計畫報核後始完成價購,更新同意比例是否重新計算」等疑義,另又因實施者提起訴願,及當地部分住戶對實施者提出相關質疑等爭議問題紛擾、延宕,惟市府審查過程除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就法令疑義部份由中央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致審查時程較一般案件所耗為多,案於96年1月完成都市更新審議幹事會議審查,實施者迄至97年1月25日始再送件申請提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市府在處理過程並無延誤之情形。
「臺北市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38地號等12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為適用97年2月公告之遷建基地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獎勵條件,於97年1月提送續審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逕依新的都市更新計畫調整內容並逕調整工程造價,致更新建築計畫內容明顯異動,更新實施費用大幅增加,經市府審查認為有重大之計畫內容改變,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及相關函釋並為保障地主權益,市府乃函請實施者應重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卻遭實施者質疑有適法性之疑義,為確認法定程序,市府已函請內政部釋示中,將依釋示結果辦理後續作業,並無實施者所言有刻意打壓之情形。
另針對本次遷建基地陳情民眾對於市府擬投資成立都市更新公司之種種指控如與財團四六分帳,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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