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土地 有條件容積移入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郭及天/台北報導 2014.06.23

內政部部務會報上周通過「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有條件鬆綁容積移轉規定,未來業者取得容積後將可移入地上權土地,但移入容積在地上權到期後將全數無償回歸政府所有。新規定最快一個月內頒布實施。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表示,未來新規定上路後,不僅建商有更多移轉容積選項,政府也因建商繳了代金而能購買更多公設保留地。建商就算把容積移入地上權建物,最後地上權年限到期後容積還是回歸政府,因此不會有只圖利業者的情形。

林慈玲強調,新規定只適用「還沒有蓋任何東西的素地」,且因容積移轉至地上權土地必須在標售契約就納入,因此新法實施後,等於還沒標售的地上權土地才能適用移入容積規定。

建商認為,這項鬆綁會提高地上權權利金及地租,對政府財源將有不小助益;其次,增加建商或投資人取得地上權土地後的使用價值,對官方及民間來說是雙贏。

嘉磐建設開發部副總經理蔡錫全表示,近來政府地上權土地退燒,包括地上權土地可開放貸款等議題,政府希望地上權土地未來普及利用與更廣為大眾接受。對建商而言,因為樓地板面積增加,可有效降低取得地上權成本,有助活絡土地利用價值。

林慈玲指出,過去容積移轉標的僅限符合都市計畫的私有地,公有地原則上不能移入容積。內政部考量業者反映,因此修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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