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失蹤 銀行可結束信託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7.12.28 04:46 am
 

委託人、受益人都失蹤了,受託銀行手中的受託品該怎麼辦?有銀行向金管會爭取,若銀行同時是債權人,能否有機制提前結束信託,將擔保品回歸債權人。金管會原則上已同意此建議案。

最近華南銀行碰到這樣的難題,華南銀行擔任某個土地融資案的受託人,也同時是該土地融資的債權人,但是委託人身故,受益人也找不到,該案因而停擺,但土地每年仍要繳交不少稅賦。

銀行以債權人的角色來看,收不到錢,還要忍受擔保品價值被一年、一年的稅賦吃掉;對銀行受託人的角色來看,該受託案一直停擺在那,也不是辦法。

華南銀行先前有意處分該土地,將信託案結束,後來該案進入法律程序,法院認為,華南銀行同時是受託人和債權人,立場矛盾又對立,不得拍賣該土地。華南銀行向銀行公會求助,公會也幫忙協調。

由於通常建築業界從買地到建房、交屋,短則一、二年,長則三、五年,因此,大多數建案都會向銀行融資,初期以土地融資,接著以建築融資。

銀行為了確保建商融資是用在興建該建築物,多數會要求將土地交付信託,以確保專款專用,因此在土地融資案,常可見到銀行同時是受託人和債權人。

華南銀向金管會「陳情」,希望能有機制幫銀行解套,提前終止信託案,除了同時解決受託人以及債權人的問題,也幫該塊土地的建案解凍。

金管會的立場是贊同華南銀的立場,也有意幫業者協調。據了解,證期局初步認為可行,但目前卡在經濟部的態度仍然不明確;信託公會也認為,應該找出一個可以解決的方案,否則讓受託案件一直停滯,也不是辦法。

一般來說,受託銀行託管不動產信託的費用為土地公告現值的千分之三至四,如果是開發型(即興建建築物),則是依照興建初期的土地融資,收取土地公告現值的千分之五到十,接下來的建築融資,則依照總造價款的千分之五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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